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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字体: 】 【发布时间:2022-06-08 10:16】 【作者:县政协】【阅读:
 政协南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益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实现南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现代化新南县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4、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5、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6、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7、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8、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9、加强与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的配合,及时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
 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十一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的调查、视察、考察报告或意见、建议,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  提案的提出方式:
1、政协南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界别、小组可以本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4、政协南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
2、提案必须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移动平台提交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国家明令禁止的;
4、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6、属于学术研究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名举报的;
10、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11、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12、所提内容不属于本县职权范围或超出本县权限的。
第十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人,所提意见和建议分别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或重点提案的形式送请中共南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二十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办理提案。
1、提案办理工作,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抓,各承办单位一把手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办理。要健全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2、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办理过程中要坚持“三先一后”制度(即先沟通、先调研、先协商,然后再对提案人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属集体提案或联名提案的须与领衔人约见,要邀请提案人参与办理,召开提案人座谈会,听取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力争做到与提案人见面率达到100%,并征询提案人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3、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县委办或县政府办牵头协调办理,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行“捆绑”办案。
4、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办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答复的,经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
5、对提案办理答复,应当按统一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标明办理情况,注明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人;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既要送第一提案人,也要分送联名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提案的复文,委员提案一式三份,联名或集体提案一式五份,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属于党委系统的提案,应抄送县委办;属于政府系统的提案,应抄送县政府办。
6、提案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复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
7、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或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告诉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转告承办单位作进一步解释或答复,必要时应当重新办理。办理提案时,承办单位承诺解决但未解决的,县政协提案委要追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认真解决。
二十一 加强对提案办理的督查。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委员会要会同县委办、县政府办及时协调和督办,强化承办单位的办理责任,促进办理效果。对办理提案不认真、不及时或走过场导致办理效果不佳的承办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 对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以及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列入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相关领导领衔督办,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领衔办理。
第二十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联合督查、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追踪问效,促进落实。
第二十 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主席和副主席阅示,主席会议要对这些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 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报道,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特别要对提案办理不力的进行跟踪报道,促进办理工作。同时,大力推行“开门”办理,增加办理透明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邀请相关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办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提案工作的奖励
第二十 每年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对有针对性、时代性、可操作性,并作出较大贡献的优秀提案有提案委推荐,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提案领导重视,工作负责,与委员见面率和满意率高,解决各类问题效果较显著的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办理提案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的承办提案先进个人,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提案委研究确定,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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